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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学休(复)学规定
确因户籍、住址变动或回户口所在地方可办理(民办学校除外);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,转学、休学学生由校长审查签字,经教育局审批后方可接收或办理;区内学校之间转学及区外转来学生,原则上由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来局办理,转出区外或特殊情况,可由家长办理。每年新生建籍期间停止办理;转学手续请在开出转学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;进城务工子女转学须提供①暂住证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,②户口簿,③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。
区内转学程序
(1)由转出学校开具《转学证回执》及《转学证》,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。
(2)带《转学证回执》及《转学证》到转入学校(及教管中心)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。
(3)转入学校带《转学证回执》及《转学证》到区教育局办理有关转学手续。
(4)将《转学证回执》交回转出学校。
跨区转学程序
(1)由转出学校开具《转学证回执》及《转学证》,并盖章。
(2)带《转学证回执》及《转学证》到转入学校(及教管中心)及教育主管部门审批,如符合条件,由经办人签字,并加盖公章。如不符合条件,退回原校停办。
(3)带《转学证回执》及《转学证》到转出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盖章,并将《转学证回执》交回转出学校。
(4)将《转学证》交转入学校。
(5)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按规定时间带《转学证》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电子档案的转移手续。
休(复)学手续
学生休学由校长签字,学校统一到区教育局审核办理,所需材料:
(1)学生医院诊断证明、病历、医疗费用单据(原件和复印件);
(2)该生家长申请;
(3)微机打印的《休(复)学证明信》,校长签字、学校盖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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